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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牌裁判法》关于弃权的处理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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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牌裁判法》关于弃权的处理判罚
发起人:
16楼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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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08/12/19 8:37:26 by
16楼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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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9 1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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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s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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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牌裁判法》关于弃权的处理判罚
鹏宇杯遇到的情况,《裁判法》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可能该比赛补充规定也没有作出规定。如何处理,只能由裁判长临机决断。
那天红路打电话问我。因手边没有裁判法,说话没依据,而且电话讨论问题有所局限,所以,需要在此补充一下我的个人意见。
所谓“认同”,我是针对红路所说“0:24”太多而言,因为节分制淘汰赛,IMP还是很起作用,相当重要的。
象这种迟到时间过长导致的弃权,我看应有别于“蓄意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我认为在节分制淘汰赛中如某队某节因迟到而导致弃权,节分判0,IMP如何给,有三个办法:
一、按该节所打副数,每副3IMP判给非违规方。也就是鹏宇杯裁判长的做法。
二、按裁判法对淘汰赛迟到的判罚:迟到5—25分钟,扣1IMP,再加上超过下限的每1分钟扣1IMP(未满1分钟按1分钟计);迟到25分钟以上,由比赛仲裁委员会处理。按此,如仲裁委员会同意迟到队继续以后各节的比赛,则该节IMP比分为0:21。
三、参照循环赛的办法。
三个办法哪个更合理,可以讨论。重要的是事先要作出规定。如疏忽未定,则裁判长的裁决,谁都应服从。
谢谢深圳桥友!在今后组织比赛时,我将更加注重补充规定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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