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 对打牌迟缓、超时的判罚
一、团体赛
1. 在循环赛等计VP 的比赛时:
超时0+—5 分钟:扣1VP;
超时5+—10 分钟:扣1.5VP;
超时10+—15 分钟:扣2VP;
超时15+—20 分钟:扣2.5VP;
超时20+—25 分钟:扣3VP;
超时25 分钟以上:由比赛仲裁委员会处理,可提出包括丧失比赛
权利的意见或做出更严厉的决定。
此扣分为双方扣分的和,若双方负责,则各扣规定扣分的1/2。若
某一方赛员认为对方拖延了比赛时间,应尽早向裁判报告,裁判或仲裁
委员可通过观察决定双方应按照多大比例对超时负责,之后按规定进行
处罚。
2.淘汰赛时:
超时0+—25 分钟:每超时1 分钟扣罚责任方1IMP(超时未满1 分
钟按1 分钟计);
超时25 分钟以上:停止比赛,未打的牌取消。或一方认为对方故
意拖延比赛,可向比赛仲裁委员会申诉,可提出包括违规方丧失比赛权
利的意见或做出更严厉的决定。
在淘汰赛中,仍可观察决定某队应按多大比例对超时负责。
二、双人赛和个人赛
1.比赛分制时:
超时0+—2 分钟:正式提出警告,再犯扣一副牌顶分的10%;
超时2+—5 分钟:扣罚一副牌顶分的10%;
超时5+—10 分钟:扣罚一副牌顶分的20%;
超时10 分钟以上:停止打牌;违规方扣罚一副牌顶分的20%,未
打的每副牌均得平均负分;非违规方未打的每副牌得平均正分。
2.IMP制时:
超时0+—2 分钟:正式提出警告,再犯扣3IMP;
超时2+—5分钟:扣罚3IMP;
超时5+—10 分钟:扣罚6IMP;
超时10 分钟以上:停止打牌;违规方扣罚6IMP,未打的每副牌均
得-3IMP;非违规方未打的每副牌得3IMP。
三、裁判可根据比赛用时的需要去停止打牌,但已开始叫牌阶段的
牌必须打完,此时超时按相应标准扣分。团体赛中被减打的牌,按“不
能构成复式的牌”处理。
四、比赛中,若某一方赛员认为对方拖延了比赛时间,应尽早向裁
判报告。裁判或仲裁委员通过观察决定双方应按多大比例对超时负责,
之后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