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弃权及其处理
第28条 弃权的处理
一、计分办法
1.团体赛
(1)循环赛计VP时,发生弃权的计分方法:
A. 弃权方该场的VP、IMP、TP 均为0 分。
B. 非弃权方该场的VP按下述三项方法中选择最高的一项计分:
①非弃权方本阶段以前几场比赛的平均VP 数;
②用30减去弃权队本阶段前几场比赛的平均VP 数,但最高限制为
25VP(本项在采用25:0制VP 时使用);
③该场获得VP 平局时得分的1.2 倍;一般为18VP。
对于连续弃权2 场或间断弃权3 场的队取消其比赛资格,并追究责
任,可进一步处罚;其比赛场数如未达到该循环赛总场数之一半时,其
成绩全部无效。
C.非弃权方该场的IMP按所得VP 相应的IMP 平均值计。
(2)一副一比比赛时:
A. 弃权方该场的比赛分、TP 均为0 分。
B. 非弃权方该场的比赛分按每副牌2 比赛分(以1、0.5、0 计分时
则为1 分)计;TP 按每副牌得10 基本分计。
(3)实行场分制时:
A.弃权方该场的场分、VP、IMP 均为0分;
B.非弃权方该场的场分为2 分;其它的后续得分为:
①在以VP 换算的场分制中,按本条1(1)B 款执行。
②在以IMP 换算的场分制中,IMP 按其该场所得场分之相应的IMP
平均值计。
(4)瑞士移位赛:
B. 非弃权方该场按获得VP 平局时得分的1.2 倍计VP,一般为
18VP;IMP 按所得VP 之相应的IMP 平均值计。如实行场分制时得2 场
分。
2.双人赛和个人赛
(1)实行比赛分制时,每副牌弃权方得0MP;非弃权方得平均正
(2)实行IMP 制时,每副牌弃权方得-3IMP;非弃权方得3IMP。
(3)实行场分制时,弃权方该节(轮)的场分及其它的后续得分
均计为0 分。非弃权方的场分为该节(轮)平局时的1.5 倍;其它的后
续得分分别按本条2(1)款或2(2)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