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途退出比赛
中途退出比赛的,参照“弃权的处理”。此前已打过的牌中,只要
能构成复式的,按实际结果计分;所有未打过及不能构成复式的牌中:
1.弃权方在IMP 双人赛中,按每副牌得-3IMP 计算;在其它比赛中,
每副牌均得0分。淘汰赛则判弃权方为负。
2.非弃权方:
(1)团体赛的循环赛、瑞士制比赛中,每副牌得3IMP;一副一比
比赛时每副牌得2比赛分(按1、0.5、0计分时则为1 分)。
(2)双人赛比赛分制时每副牌得平均正分;IMP 制时,每副牌得
3IMP。
三、凡蓄意弃权的,将给予纪律性处罚。
四、确有特殊原因,因故需放弃部分或全部比赛的,必须事前向裁
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弃权。
五、连续弃权2 场或间断弃权3 场(含因迟到、吸烟、使用移动通
讯工具被判弃权)的队,取消其比赛资格,特殊情况交由仲裁委员会处
理。弃权方参赛场数如未达到该阶段比赛总场数的一半时,所有与其比
赛过的成绩予以取消(瑞士制比赛时予以保留);如已达到该阶段比赛
总场数的一半时,则与其比赛过的成绩均予以保留,此时其他队的计分
按本条(一)1款执行。
六、团体赛的淘汰赛中允许某队某场(节)比赛弃权,弃权队该场
比赛判为负。但弃权队有正常参加下一场或下一阶段比赛的权利。
七、团体赛、双人赛或个人赛中如遇弃权情况发生,并影响到下一阶段
的参赛队(对)数有所减少时,原则上不从未出线的牌手中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