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申诉及仲裁
第52条 申诉程序和要求
一、参赛者或其队长可对裁判在其比赛桌上所做出的任何裁决提出
申诉,要求复核。提出申诉须经申诉的双人赛的两名成员或团体赛的队
长的同意,否则不予接受。
二、比赛主办机构可规定对无谓的申诉给予处罚。
三、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节比赛正式分数公布后30 分钟之内(主办
机构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向裁判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如系规
则问题的申诉,由裁判长听取和解决,裁判长可以做出改判。
如对裁判长的判罚不服或坚持申诉,申诉方须到裁判那里领取已由
裁判填好基本情况的申诉表,并依照事实认真填写申诉表中的内容,在
规定时限内(一般为2 小时,主办机构可规定更短的时限)交回裁判,
同时交纳规定数额的申诉费,由裁判转交仲裁委员会。不合以上程序的
申诉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的申诉费,当申诉方胜诉时如数退还,如申诉方败
诉则不予退还,交比赛主办机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