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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
发起人:北方老人  回复数:27  浏览数:23635  最后更新:2009/1/28 11:27:28 by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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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11:26:23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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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申诉及仲裁

52申诉程序和要求

一、参赛者或其队长可对裁判在其比赛桌上所做出的任何裁决提出

申诉,要求复核。提出申诉须经申诉的双人赛的两名成员或团体赛的队

长的同意,否则不予接受。

二、比赛主办机构可规定对无谓的申诉给予处罚。

三、所有申诉必须在该节比赛正式分数公布后30 分钟之内(主办

机构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向裁判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如系规

则问题的申诉,由裁判长听取和解决,裁判长可以做出改判。

如对裁判长的判罚不服或坚持申诉,申诉方须到裁判那里领取已由

裁判填好基本情况的申诉表,并依照事实认真填写申诉表中的内容,在

规定时限内(一般为2 小时,主办机构可规定更短的时限)交回裁判,

同时交纳规定数额的申诉费,由裁判转交仲裁委员会。不合以上程序的

申诉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的申诉费,当申诉方胜诉时如数退还,如申诉方败

诉则不予退还,交比赛主办机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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