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应由奇数人员组成,可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例时,应遵照《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本裁判法以及比赛主办机构公布的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本着公平、公
正的原则,准确行使赋予的权力。
三、仲裁委员会可对裁判的任何判罚,做出维持原判或全部改判、
部分改判的决定。但对裁判依据桥牌规则或比赛明文规定所做出的判
罚、或纪律性的判罚只能建议裁判长重新考虑。即在规则、规定有明文
可查时,裁判的处理是最终处理;对于裁判经斟酌判断而做出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才有权更改。
四、因处理申诉案例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在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向比赛主办机构提出推迟比赛时间的建议。
五、仲裁委员会以简单多数形成裁决决定。
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该次比赛的最终裁决。申诉方如仍不服,
有权进一步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