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桥牌网桥艺交流判罚与仲裁裁判法
    
 
裁判法
发起人:北方老人  回复数:27  浏览数:23646  最后更新:2009/1/28 11:27:28 by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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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8 11:27:28
北方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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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应由奇数人员组成,可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例时,应遵照《中国桥牌竞赛规则》、

本裁判法以及比赛主办机构公布的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本着公平、公

正的原则,准确行使赋予的权力。

三、仲裁委员会可对裁判的任何判罚,做出维持原判或全部改判、

部分改判的决定。但对裁判依据桥牌规则或比赛明文规定所做出的判

罚、或纪律性的判罚只能建议裁判长重新考虑。即在规则、规定有明文

可查时,裁判的处理是最终处理;对于裁判经斟酌判断而做出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才有权更改。

四、因处理申诉案例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在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向比赛主办机构提出推迟比赛时间的建议。

五、仲裁委员会以简单多数形成裁决决定。

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该次比赛的最终裁决。申诉方如仍不服,

有权进一步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申诉。

七、仲裁委员会应将所有申诉案例的记录交比赛主办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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