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又一有意思的“争议”:)
我的看法是当事人与“局外人”的观点都没有什么错。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你们讨论问题的全提都不一样、
1,骡子与2货的观点一致。首先是基于改良了原JQ中的2N意义。直接开叫2N=19-21; 1C-1D; 1N=16-18;2N=22-24;(骡贴中推出)
2,而当事人的JQ可能是原本的。没有改的,即:1C-1D;1N=16-18,2N=19-21(因为贴中说2N=邀局)
基于2派的关键约定不一样,一个是标准JQ;一个是流行改良的JQ(对直接开2N定义的范围)。所以我开始就说2队观点都没有什么问题!
先看观点1: 1C-1D-X-1M--2N???这个2N当然就是22-24=GF,因为16-18不可能叫2N;也不可能19-21,否则开2N了;
再看观点2: 1C-1D-X-1M-2N??这个2N其实也就是原始的2N=19-21。即2N=邀3N.如果是逼叫2N=22-24也不可能,因为体系中直接开了2N=22-24;
另外我觉得逻辑上应叫方X后不承诺再叫。这样更符合牌理,当然如果你们自己非要规定承诺再叫谁也管不了:)
由此我不太同意在同伴应叫性X=5+后,拿16-18就应该PASS.一般情况下我觉得叫1N好,除非16P,OPP挡张不好会PASS.理由是楼上也有同学说了:我们已经至少21+,1N可能就是应该不错的定约。如果开叫人PASS,应叫人拿5-6很难再进一步行动!
这里有一个进程:1C-PASS-1D-1M(OPP)-1N!!!我觉得这个1N就一定是高限:19-21,如果16-18就该PASS了!这些应该是牌理而不是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