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5年“桥友杯”队式赛总决赛补充规定 | |
![]() |
发起人:阿珍 回复数:1 浏览数:7355 最后更新:2006/2/17 8:44:18 by 杀手 |
选择查看 |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 帖子排序: |
阿珍 发表于 2006/2/15 21:58:42
|
[公告]2005年“桥友杯”队式赛总决赛补充规定 一、VP与场分换算标准: 19:11VP及以上2:0场分 18:12VP为1.75:0.25场分 17:13VP为1.5:0.5场分 16:14VP为1.25:0.75场分 15:15VP为1:1场分 二、全场禁烟,发现吸烟第一次扣0.5VP,第二次扣1VP 三、循环赛用同型牌,手机要求关机,铃响扣1VP,接听按本轮弃权处理。 四、方位坐错:循环赛第1至9轮,按14:14VP,0.75:0.75场分计, 第10、11轮按12:12VP,0.25:0.25场分计 五、迟到:每轮比赛开始后,迟到0—5分钟警告; 迟到5—10分钟扣迟到方1VP; 迟到10—15分钟扣2VP取消2副牌给非迟到方6IMP; 迟到15分钟以上按弃权计算; 六、全场使用遮幕,约定叫必须使用提示卡,使同幕边队员得到提示,解释须使用纸笔,没提示约定叫及解释错误将按规则判罚。 七、队员应保持赛场安静,尊重同伴,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并不得大声讨论叫牌及打牌问题,有可能使临桌听到牌情时扣1VP,严重者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八、第二至第七项先扣VP,影响至场分时,按不平衡场分分别计算,如比赛为19:11VP,19VP方须扣1VP,则双方场分为1.75:0 九、比赛期间对裁判长判罚的申诉,在每轮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填写仲裁申诉书,缴纳申诉费100元,如胜诉可退回。 十、大会组织机构 组织委员会:陈胜洪、桂生悦、顾仁庆 仲裁委员:陈胜洪、刘维东、程志荣 裁判长:张耀东、林亚夫 裁判工作人员:罗晨晖 何丽珍 朱 立 廖小燕 桥友俱乐部 2006年2月15日 [此帖子已被 阿珍 在 2006-2-15 22:14:22 编辑过] |
杀手 发表于 2006/2/17 8:44:18
|
[公告]2005年“桥友杯”队式赛总决赛补充规定 请教:附加赛是什么意思?
SORRY,没看仔细: 按照场分排名(场分相同比VP)排名1、2名的队加赛20副牌决冠、亚军,排名3、4名的队加赛20副牌决3、4名。 [此帖子已被 杀手 在 2006-2-17 8:46:12 编辑过] |
用户在线信息 |
![]() |
深圳市桥牌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