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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桥牌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
发起人:16楼牌迷  回复数:0  浏览数:5221  最后更新:2017/1/13 19:16:00 by 16楼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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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桥牌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

中国桥牌协会竞赛纪律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促进桥牌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项目形象,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建立规范的比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切实保障与竞赛活动有关的所有组织及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依据《中国桥牌协会章程》、《中国桥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桥牌竞赛规则》,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原  则

  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主体

适用范围:中国桥牌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桥协)管理体系下与桥牌运动有关的各级各类桥牌比赛和活动。

适用主体:中国桥协所属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赛队相关人员、赛事组委会及赛事组织人员、其他和中国桥牌运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中国桥协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比赛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则、规定,在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处罚决定。

中国桥协主办的比赛,由中国桥协纪律委员会授权赛事组委会(或成立相应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处理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桥协纪律委员会备案;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由组委会上报中国桥协纪律委员会审核处理。处罚决定由中国桥协发布。

在中国桥协单位会员举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单位会员依据本规定执行。

文字、声像等信息资料可作为调查违规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处罚的条件

(一)无论是否有意而产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二)无论作为直接违规违纪者或参与违规违纪者,都应受到处罚。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可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

(三)对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假证伪证者将从重处罚。

(四)本条例中没有明确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只要该行为给桥牌比赛或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都属于应予处罚的范围,可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扣除比赛奖金;

(五)停赛;

(六)取消比赛资格;

(七)取消比赛成绩;

(八)禁赛;

(九)停止赛事组织工作资格(简称工作资格)。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本条例中的处罚可以与其它相关规定的处罚共同执行。

第七条  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裁决及产生的结果,不包含在本条例处理范围内。

 

第二章  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八条  涉及资格审核的比赛,运动员资格造假,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涉事运动员禁赛1年;处以参赛单位禁止参加该项比赛1次的处罚。

第九条  报名确定后,未向组委会和赛事主办单位说明理由无故弃权者,根据具体情况,对报名单位或运动员处以通报批评,并禁止该报名单位或参赛运动员参加同项或同类比赛1次的处罚。

第十条  进入赛区(包括赛场及公共区域)未按规定着装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不改正者,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一条  在赛场及赛场周围非吸烟区域吸烟;饮酒后进入赛场,或在赛场内饮用含酒精的饮料。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责令不改正者,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及成绩。

第十二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按时参加比赛开、闭幕式或其他组委会组织的必须参加的活动,对全队处以通报批评。在设有奖金的比赛中,获奖队无正当理由拒绝组委会要求参加的颁奖仪式或闭幕仪式的,视情节扣除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奖金。

第十三条  运动员冒名顶替参加比赛,视情节对涉事运动员(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或参赛队(对、人)处以: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当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

第十四条  比赛期间,以各种事先秘密约定的非法手段传递、泄露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的。涉事运动员禁赛5年;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并通报批评。

受到本条处罚的涉事运动员终身不能组成搭档参赛。

第十五条  比赛中或比赛后私自篡改记分,弄虚作假者:涉事者禁赛2年;取消该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在赛场与对手、搭档发生言语冲突做出不文明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引发事端,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禁赛1-3年;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赛5年及以上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期间不服从裁判裁决,采取无理取闹、罢赛、封堵赛场、阻碍他人参赛等行为,致使比赛无法正常进行。处以:涉事运动员禁赛2年,通报批评;取消运动员所在队(对、人)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

第十八条 运动员比赛中进行内部交易,有意输牌,存在让分行为和接受让分行为,严重损害他人(队)利益的。处以:涉事人员禁赛5年;取消参赛队(对、人)本次比赛的资格及成绩;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无论任何理由,在比赛期间,凡对赛事组织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的。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资格及成绩、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及成绩;有故意伤人行为的,处以:禁赛2年并通报批评;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赛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二十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有意毁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照价赔偿外,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禁赛2年。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赛场和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竞赛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禁赛2年以上,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与赛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幕后利益交易,处以:通报批评、禁赛1-3年;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出国比赛,出现违纪行为,受到赛事组委会、其他国际(国家、地区)桥牌组织处罚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可按本条例对该违纪行为的涉事队(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第三章  运动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运动队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与运动队有关的官员、领队、教练、翻译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组委会要求参加与其相关的会议、活动,对领队或教练处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运动队中出现运动员违规违纪事件,除给予运动员本人处罚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领队、教练、代表队及参赛单位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动队中的官员、领队、教练等工作人员直接指使或参与了本条例第二章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则按本条例第二章中的相应条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运动队缺乏管理,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赛事组织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赛事组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组委会人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人员、赛事运行官、裁判人员、电子信息工作人员、发牌工作人员、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 

第三十条  参与运动员(队)间的内部交易、有意传递(泄露)比赛牌情或比赛进程等相关信息者,处以终身停止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比赛期间,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裁的吃请和各种休闲娱乐活动;禁止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当次工作资格、停止1年工作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严重人为的工作失误,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当次工作资格、暂停1-2年工作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处以终身停止工作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请、销假者,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暂停1年工作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参赛队成员有不文明举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当次工作资格、停止1-2年工作资格;对人员造成伤害的,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3-5年工作资格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停止工作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由中国桥协委派的裁判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组织赛事的正式比赛项目。违者视情节,处以:警告、暂停本次赛事工作资格、暂停1年及以上工作资格。

第三十六条  赛事组织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条例予以处罚外,对有关人员还将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及《中国桥牌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合并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及修正

本条例由中国桥牌会负责解释。本条例实施后,中国桥牌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桥牌运动发展的实际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八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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