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牌例有一定的意义,请三级裁判们讨论一下,10日一级裁判点评,争取在16日给出国家级裁判徐明老师的意见。
我的意见:
一、楼上对3H的描述不构成迟疑,但不能更改合法的叫品。
二、对X的迟疑成立,但不是所有的迟疑同伴都不能叫牌,主要是要判断迟疑人的同伴是否从迟疑中获得非法信息。
三、如果我是当值裁判,会在调查确定迟疑成立后,询问X的本意是什么(这调查询问应该在打完后叫到边上单独问?不能让PD交流)。
1、若是认为4H没希望,想罚得点正分。再问PD叫4H是为什么,回答是打3NTX自己手里可能1墩都没有,很可能打不下,不如自己打4H,手里的牌会有点用,也下不了多少,不是要打成,而是要跑。果真是这样的话,我可能会判结果成立。
2、若是吃不准加倍和打4H那个划得来,先加个倍,让同伴定去。而他的PD回答3NT一定下,但下不了三,说不定有4H所以要叫,则会判利用了非法信息。应该调整。此时调整定约为3NTX,至于判下一还是下二,倾向于下二,理由是两个AK中各出一A如都不欢迎再出H的打法并非不常见。
3、在设仲裁的比赛中,如果时间紧,调查及分析处理的时间短,极有可能先给予2项的处理。再由仲裁去研究。
最后,因比赛时间紧和电脑处于工作等原因没能请教徐明老师。